侵犯商业秘密 华为前员工被判刑
人民网深圳视窗12月8日电 记者胡谋报道:历时两年多的“华为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昨日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被认定有罪,判监2至3年。
经法院查明,2001年8月至同年9月间,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先后辞职离开华为公司。三人在辞职时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了《离职员工承诺书》,承诺不带走从华为公司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在与华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但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其用光盘拷贝的华为公司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2001年7月,尚在华为任职的王志骏、刘宁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并聘用了、秦学军等20多名原在华为公司从事光网络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同年11月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由沪科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公司则每月向沪科公司提供研发费用人民币588,010万元。2002年5月,沪科公司完成了OTS 8501B产品技术文文件的制作,贝尔公司据此生产出OTS 8501B产品,销售额约人民币600万元。沪科公司从贝尔公司获取研发费共计人民币588.01万元。2002年10月,沪科公司被UT公司整体收购,UT公司向沪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现金,并授予沪科公司部分员工共计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违反了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并以盗窃手段获取华为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庭因此判被告人王志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秦学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该案因涉及华为、UT斯达康、上海贝尔等3大电信设备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华为公司认为该判决公正合理,有利于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但三被告对此判决均表不服,要求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