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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视野

大通视野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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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台”引发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5-11-18

   因认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润茶业集团)仍使用钓鱼台商标,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下称钓鱼台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索赔4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钓鱼台公司诉称,经钓鱼台宾馆管理局授权,该公司自2006年起负责管理、维护钓鱼台商标。20097月,钓鱼台公司与云南龙润茶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润茶业公司)签订协议书,授权龙润茶业公司有偿使用钓鱼台国宾馆指定用茶字样用于其生产的普洱茶叶产品外包装上,协议为期3年。

 

  钓鱼台公司另称,经其查询工商信息得知,龙润茶业公司在与其签订上述协议书时已处于注销状态,其法人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相关协议书签订后,实际由龙润茶业集团履行合同、支付许可使用费。

 

  钓鱼台公司发现,该协议书到期后,龙润茶业集团仍在继续销售其生产的上述授权产品。钓鱼台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于是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龙润茶业集团停止使用钓鱼台国宾馆指定用茶字样,并支付违约赔偿金共计4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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