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台”引发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因认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云南龙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润茶业集团)仍使用“钓鱼台”商标,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下称钓鱼台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索赔4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钓鱼台公司诉称,经钓鱼台宾馆管理局授权,该公司自2006年起负责管理、维护“钓鱼台”商标。2009年7月,钓鱼台公司与云南龙润茶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润茶业公司)签订协议书,授权龙润茶业公司有偿使用“钓鱼台国宾馆指定用茶”字样用于其生产的普洱茶叶产品外包装上,协议为期3年。
钓鱼台公司另称,经其查询工商信息得知,龙润茶业公司在与其签订上述协议书时已处于注销状态,其法人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相关协议书签订后,实际由龙润茶业集团履行合同、支付许可使用费。
钓鱼台公司发现,该协议书到期后,龙润茶业集团仍在继续销售其生产的上述授权产品。钓鱼台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于是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龙润茶业集团停止使用“钓鱼台国宾馆指定用茶”字样,并支付违约赔偿金共计4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