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字典”名称想用就能用?
对于汉语学习者而言,《新华字典》可谓是人手必备的“宝典”。然而,《新华字典》近日却遭遇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因认为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语教学出版社)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了与“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生产、销售了与《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辞书,商务印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商务印书馆)将华语教学出版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华语教学出版社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40万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创立于1897年的商务印书馆是我国出版界历史最悠久的出版机构之一,在辞书、古籍、学术著作、教辅图书等领域出版了大量书籍,《新华字典》就是其代表作之一。华语教学出版社则是我国成立较早的出版专业对外汉语教学图书的出版社之一。
商务印书馆诉称,他们不久前发现华语教学出版社生产、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如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本)、学生《新华字典》(双色全新版)等,且华语教学出版社出版的部分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华语教学出版社出版的此类字典系商务印书馆出版,容易导致市场混淆,华语教学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享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亦侵犯了商务印书馆对其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享有的特有包装、装潢权。
商务印书馆诉称,《新华字典》是新中国第一部现代汉语字典,也是新中国第一部以白话释义和举例的普及性小型汉语工具书。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6月出版第1版《新华字典》后,至今已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权威第三方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5年,《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经过商务印书馆的多年努力和投入,“新华字典”已成为辞书领域的精品品牌和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新华字典”实际上发挥着商标的作用,稳定地指向产品的来源,即商务印书馆。
据此,商务印书馆主张“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判令华语教学出版社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主张构成通用名称
针对商务印书馆的诉讼请求,华语教学出版社不服,认为“新华字典”已成为辞书通用名称,商务印书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务印书馆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
华语教学出版社认为,不同版次的《新华字典》有不同的编撰者,包括新华辞书社、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等在内的编撰者应为相应版次《新华字典》的作者。根据商务印书馆提交的其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签署的专有出版协议,商务印书馆仅享有《新华字典》这一辞书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享有的仅是出版者的权利,无权就“新华字典”这一通用辞书作品名称主张商标权益。
华语教学出版社还认为,从起源上说,《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从功能上讲,《新华字典》项目最初承担着新中国现代汉字标准化推广及社会公众扫盲的历史任务;从属性上讲,《新华字典》最初系国家组织专家编纂,其项目名称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我国转型为市场经济之后,国家不再组织编撰《新华字典》,改由各出版社自行撰写出版。结合《新华字典》诞生的特殊历史背景,“新华”指代“新中国”,“新华字典”意指新中国成立后,适用于我国的汉字工具书。华语教学出版社同时指出,至今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书名的辞书类图书,这恰恰证明以“新华字典”为书名的辞书市场已长期存在且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新华字典”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辞书通用名称。另外,华语教学出版社还辩称,长期以来,商务印书馆未就“新华字典”向他人主张过商标权益,商务印书馆发起此次诉讼恐有他意。
对此,商务印书馆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商务印书馆已提交“新华+图形”组合商标注册申请,在本案起诉后,商务印书馆已在第9类科学仪器、第16类办公用品、第41类教育娱乐、第42类科技服务上,申请注册“新华字典”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5月3日。目前,商务印书馆已收到来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此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是《新华字典》(第11版)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特有包装、装潢。商务印书馆认为,其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的封面和书脊部分的文字排列、整体配色、颜色渐变等构成特有包装、装潢,商务印书馆对此依法享有特有包装、装潢权。而华语教学出版社则认为,《新华字典》(第11版)采用的是行业内通用的装潢设计,其设计本身不构成特有包装、装潢,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设计不享有特有包装、装潢权,因此其未侵犯商务印书馆的权益。
本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最新进展。(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大通编辑:孔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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