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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视野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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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十月妈咪”权属之争有待厘清

更新时间:2016-03-14

   致力于孕婴用品行业的上海十月妈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十月妈咪公司),因认为纽芝兰(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纽芝兰公司)在婴儿奶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十月媽咪october mommy”商标,不仅与其引证的“十月妈咪”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还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及复制,遂针对诉争商标“十月媽咪october mommy”提出了撤销请求。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纽芝兰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据悉,十月妈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争商标为第8585534号“十月媽咪october mommy”商标,由纽芝兰公司于2010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鱼肝油、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上。

  据了解,十月妈咪公司系一家主营孕妇装、孕妇级护肤品、孕产用品、婴童用品及其他孕婴产品的公司。该公司拥有的第1330964号“十月妈咪”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于1999年11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013年3月,十月妈咪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请求。

  而纽芝兰公司答辩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不能获得跨类保护;诉争商标是纽芝兰公司独创,具有显著性,应予维持。

  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十月媽咪”和外文“october mommy”构成。诉争商标显著部分“十月媽咪”与引证商标“十月妈咪”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完全相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孕婴服装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方面相近或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十月妈咪公司提交的证据亦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便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纽芝兰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应适用跨类保护;另外,诉争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一定知名度和稳定市场秩序,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鱼肝油、婴儿食品、医用糖果、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进行对比,二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都有明显差异,不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毛立国)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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