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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视野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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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婚纱摄影馆追回“第一夫人”商标

更新时间:2016-03-14

   经营多年的品牌遭遇同名企业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围绕着“第一夫人FirstLady”商标,位于江苏省的一家婚纱摄影馆与广东省一家服装企业展开了一场争夺。

  历经商标评审及行政诉讼程序,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已生效一审判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第一夫人婚纱摄影馆(下称第一夫人婚纱摄影馆)的经营者李世满,与广东省广州第一夫人服装有限公司(下称第一夫人服装公司)之间长达5年的商标之争日前告一段落,李世满拥有的“第一夫人FirstLady”品牌,最终免于商标被撤销注册的命运。

  接连失利 商标被撤

  据了解,第一夫人婚纱摄影始创于2007年,李世满于20107月登记注册成立了第一夫人婚纱摄影馆,经营范围包括摄影、婚纱出租、婚庆礼仪服务等。自2007年以来,其便开始持续使用“第一夫人FirstLady”商标,之后其经营的多家摄影馆均使用“第一夫人FirstLady”商标,并通过电台、报纸等多种传媒平台,以及参加展览会、请多名演员代言等方式,对 “第一夫人FirstLady”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得“第一夫人FirstLady商标在婚纱摄影行业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李世满于20047月提出涉案第4146966号“第一夫人FirstLady”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079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节目制作、摄影等服务上。

  201111月,第一夫人服装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请求。经审理,商标局于20139月作出决定,认为李世满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据此撤销诉争商标并予以公告。

  李世满不服商标局上述决定,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悉,在商标评审阶段,第一夫人服装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据李世满的代理律师介绍,李世满在商标评审阶段未向商评委提交证据材料。为了查明事实,商评委调取了李世满在连续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李世满经营的第一夫人婚纱摄影馆进行证据保全所得到的图片、光盘及相应公证书。

  根据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载明,李世满在连续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为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2427日对第一夫人婚纱摄影馆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所得图片、光盘,虽然相应公证书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加以佐证,但其仅能证明诉争商标于2012427日当日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前述指定期间内在摄影等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李世满不服商评委上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补足证据 失而复得

  李世满的代理律师表示,由于李世满应对商标撤销行政复审程序的经验不足,提交的证据过于单一,未能形成证据链,直接导致其在商标评审阶段遭遇商标被撤的尴尬。

  在该案诉讼中,李世满听取其代理律师的建议,搜集、整理并补充提交了33份主要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摄影、节目制作、录像带发行服务上持续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主张诉争商标在其他服务上的专用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设立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内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

  该案中,李世满向商标局提交的于2012427日对第一夫人婚纱摄影馆进行证据保全所得证据材料,仅能证明诉争商标于2012427日当日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摄影等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而李世满在该案诉讼阶段提交的2007年至2011年的相关广告合作协议、在媒体上刊登的广告信息,以及2010年至2011年期间李世满经营的第一夫人FirstLady婚纱摄影馆为消费者开具的服务预约单、选样美工制作单及相应刷卡凭证等材料能够相互佐证,并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世满于20081117日至20111116日期间,在其经营活动中的摄影服务上实际使用了“第一夫人”及“第一夫人FirstLady”商标,该使用行为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认定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摄影服务与节目制作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服务是由同一主体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诉争商标在摄影服务上的使用行为可视为诉争商标在节目制作服务上的实际使用。

  综上,法院认为李世满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摄影、节目制作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据悉,在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商评委及第一夫人服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王国浩)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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