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原创,要从减轻作者税负开始
事件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强烈呼吁提高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据她介绍,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稿酬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30多年过去了,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过多次上调,已提高到3500元,而稿费的起征点却始终未上调。她认为,稿酬个税的起征点过低,导致作家需要承担的税赋过高,有违社会公平。尤其在目前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国家财税政策的大背景下,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张抗抗外,近两年还有其他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过类似提案。如何提高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引发业界高度关注。
在电脑普及以前,写字、创作都用笔,人们把文学创作叫“爬格子”。那时候,能够在报刊发表“豆腐块”文章,就会令人刮目相看,作家也为数不多,屈指可数。自从有了互联网,几乎每个人都能成为作者,发表文章不再是难事。现在我国有多少作家、多少文字工作者,很难统计。
众所周知,从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稿酬就与工资、薪金一样,个税起征点都为800元。几十年过去了,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现在已经提高到3500元,但是稿酬个税起征点却仍停滞在800元。
近年来,金炳华、李冰、陈建功、张抗抗、赵丽宏等作家纷纷在全国两会期间就“提高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呼吁,作家二月河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呼吁为作家免税,但始终未有结果,稿酬个税起征点仍然停留在35年前的水平上。
为什么稿酬个税起征点30多年不调整?很多文字工作者都表示疑惑。农民早就不交农业税了,种地国家还给补贴。很多企业交税也有减免税、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了。而一部小说,往往需要作者多年的辛勤耕耘才能完成,一个课题需要一个团队的精诚合作,甚至需要多个单位、多人参与,研究多年。一本书翻译成外文,过程极为复杂,不光是时间成本,还需要很多专业机构、专业人士的参与。为什么稿酬个税起征点不能上调?
2013年前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配合国家版权局组织调研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业界对国家制定新的稿酬标准意见高度一致,而对稿酬个税起征点意见很大,纷纷要求国家版权局、文著协向有关部门反映,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减轻广大文字工作者的税负。
广大文字工作者也是普通人,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将文字工作者的稿酬个税起征点提高至与个人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3500元的水平,则有失公平。在国家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业创新的今天,文艺科技工作者的强烈呼声应引起重视。鼓励“双创”,每个文艺科技工作者都享有合理税负的权利。合理、宽松的税负环境和政策是保证文艺科技工作者原创力的重要源泉。国家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5年内免征增值税,可是作为电影源头的原著、剧本作者的个人所得税竟没有任何减免措施。尤其是很多作者和出版机构费尽周折,将版权输出到海外,取得一定的版权收入,虽然有可能获得国家的奖励,但是还要被征收个税和增值税。长此以往,怎能鼓励版权输出?有关部门不能仅仅强调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如果没有合理的税负,广大文艺科技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受到极大的打击和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的目标,要求破除创新障碍,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而《国务院在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笔者认为,由此可见,要想更好地鼓励创新创业,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就应从减轻广大文艺科技工作者的税负开始。(张洪波,作者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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