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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视野

大通视野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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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别策划]知识产权打假“热搜榜”

更新时间:2016-03-16

  编者按: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知识产权打假备受关注。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联合知识产权打假网为小伙伴们打造《知识产权打假“热搜榜”》,盘点那些与知识产权打假相关的重要政策和值得关注的热点事件。

 

  知识产权打假“热搜榜”

 

  >>反不正当竞争法拟修改 傍名牌最高或罚一百万元

 

  201622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最高或罚款一百万元。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年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当前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但是,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也呈多发高发态势。要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

 

  《意见》指出,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对网上销售假劣农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等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推行网络实名制,推广使用电子标签。

 

  《意见》明确,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指导和督促配送、仓储、邮政、快递等企业推行寄递实名制。提供商品竞价排名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当提醒消费者搜索结果来自竞价排名,避免误导消费者。

 

  >>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意见明确,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要完善标准规范,发挥认证作用,推进互联互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发挥政府督促引导作用,支持协会积极参与,发展追溯服务产业。通过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要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促进消费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质检总局与4大电商平台签订质量承诺

 

  国家质检总局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一号店4家大型电商平台签订电商平台质量承诺,约定双方协作公开质量承诺企业执法检查结果等信息,共同推进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工作。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阿里集团签署合作协议,阿里成为首家接入国家“CCC”认证信息数据库的平台,这也被看作是阿里巴巴打假工作中的一项举措。

 

  >>重复侵犯专利权拟最高罚二十五万元

 

  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长效机制。

 

  对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草案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维权有门 拟建奢侈品鉴定系统

 

  长久以来困扰消费者和国际奢侈品牌的假货问题,有望逐步得到破解。商务部正筹备组建面向消费者的奢侈品鉴定系统,以及正品追溯系统。这同时将让消费者有明确的维权渠道。

 

  未来,商务部相关平台及App软件,将公示全国奢侈品网站的信用档案,消费者可随时通过扫描奢侈品上贴的二维码进行追溯查询,商务部全国信用办公室主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副秘书长蔡凌鹏在第五大道奢侈品网“融资及新商业模式上线”新闻发布会中提到。

 

  据透露,上述信息化可追溯措施正在研究中,未来可能实现从奢侈品生产环节,到流通和终端零售环节,在每个流程都对奢侈品进行扫码记录,奢侈品在进口口岸或门店被贴上认证码。消费者可扫码并登录商务部的官方认证平台进行验证查询。

 

  >>网购假货找不到卖家平台需赔偿

 

  国家工商总局针对网售商品的抽检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根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抽检过程中,平台要协助和配合抽检,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工商总局表示,对网络商品的抽检将会有针对性,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排查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最终确定抽检范围和重点商品品种。工商总局在《意见》中明确,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商品抽检,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的网络商品抽检,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商品的抽检。对于公众关心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则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抽检。

 

  工商总局表示,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对于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商家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如商品被认定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立即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采取警示、停止销售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工商部门将依据抽检结果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CCC认证筑起电商平台假冒产品“防火墙”

 

  国家认监委开始向京东开放“云桥”认证认可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平台。“云桥”是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数据提供给电商平台,由认监委向电商平台提供CCC认证目录和CCC认证证书信息的验证服务,验证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所发布的涉及公共服务的CCC获证信息。

 

  同时,电商平台也可以实时读取国家认监委CCC认证信息数据库,确保在线商品符合CCC认证要求。对缺乏有效CCC证书的商品,在发布环节将直接被拦截,使其无法上架,为消费者选购安全放心的CCC认证产品筑起一道“防火墙”。

 

  >>今年将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制订

 

  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底前将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制订工作,发布《关于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将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化建设,完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研究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配套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完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推出“诉转案”工作指导意见,适时修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表示,2016年将以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在四方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是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质量的一体化监管,尤其要加大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检力度,促进电子商务商品的质量提升。

 

  二是集中执法力量,以家用电器、儿童用品、装饰装修材料、汽车配件等百姓普遍关注的商品为重点,统一组织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集中整治商品质量问题,排查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售后修理更换服务等方面消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以及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的发布和利用,规范公布抽检结果的渠道和形式,依法及时发布抽检信息,引导科学消费和行业自律。(摘编自新华网、法制日报等)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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