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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视野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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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制度重在“益民”

更新时间:2016-03-23
原标题:中国专利制度重在“益民”
 
 
“侯氏制碱法”创造者的纪念邮票。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历史上发明创造层出不穷,四大发明更是举世闻名。虽然专营专卖特权等专利制度的萌芽早于西方,但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比西方国家滞后了两个多世纪。我国西汉时期就有对盐、铁、茶、丝等物资实施官办垄断的经营制度,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世纪汉文帝曾赐邓通“蜀道铜山,得铸钱”的特权。但漫长的封建社会经济和技术相对落后,尚不具备建立专利制度的基础。

最早把西方专利思想引入国门的是太平天国的洪仁玕。他居住香港多年,留心学习西方近代科学知识,1859年到南京后总理朝政,撰写了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其中鼓励发明创造,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倘若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行七八千里者,准其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机器发明创造以“益民”为原则,给不同的发明创造不同的保护期:“器小者,赏5年,大者,赏10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有能造精奇信利者,准其出售。他人仿造,罪而罚之。”这些主张与现代专利制度的原则基本吻合,但因太平天国革命失败,未能实现。

我国近代专利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该章程规定,大的发明如造船、造炮或用新法兴办大型工程(如开河、架桥等),授予50年专利;其方法为旧时所无的,授予工部郎中官职并授予30年专利;仿造西方产品,也可授予10年专利。由于戊戌变法失败,该章程也未能实施。

我国第一部正式完整的专利法于1944年5月29日由国民党政府颁布。该法以美国专利法为蓝本,对专利申请人资格、专利申请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范围、审查程序、保护期限、专利实施与保护等问题均做了详细规定。几经修改后,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保证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对专利申请条件、手续、审批程序,异议制度,专利权人权利、义务,保护期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规定。从1953 年到1957年,只批准4项专利权和6项发明权,著名的“侯氏制碱法”便于当时被授予了发明权。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该条例,改行单一的发明奖励制度。随后我国便进入10年动乱时期,科学技术及社会发展遭受重挫。1978年12月我国重修《发明奖励条例》,至1983年批准了642项获奖发明,颁发了证书并予以奖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与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革,专利制度亦迎来了快速发展以及与世界接轨的新时期。1980年国家专利局成立,我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时至今日,我国专利法已经过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订,逐步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完善审查程序,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第四次修订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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