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4•26再审“乔丹”商标争议案
新闻来源:本网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与民三庭的副庭长王闯、审判长夏君丽、王艳芳以及助理审判员杜微科组成的5人合议庭,对10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一方主张争议商标注册,侵害了乔丹的姓名权,应当予以撤销。但第三人认为,乔丹仅是一个普通的中文名字,和迈克尔•乔丹没有具体联系,也没有攀附他的声誉,他们的注册商标是合法的。(摘编自央广网记者孙莹)
案件回顾: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 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来源于最高法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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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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