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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视野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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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首例商标打假案落幕 创近年北京知识产权赔偿新高

更新时间:2016-05-23

  中新网北京5月23日电 (记者 余湛奕)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侵犯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21315”商标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征信行业首例商标打假案,也创下了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赔偿新高。

  5月1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品质协)起诉绿盾征信(北京)公司以“11315”名义仿冒“21315”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一案下达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人绿盾征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绿盾公司应自2016年1月8日起停止在其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赔偿21315征信管理集团五十二万七千零五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纷纷扰扰10个月的“21315”商标被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据了解,经审理,一审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并于2015年12月29日下达判决结果,判处绿盾征信(北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并赔偿21315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绿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绿盾公司使用的标识除了11315文字,还包括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及图案,但11315是显著标识部分。“11315”文字标识与“21315”商标标识,均由阿拉伯数字构成,尽管数字排列组合具有唯一性,但“11315”和“21315”数字组合除首数字以外,其他均相同,也不存在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含义区分,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难以区分,构成近似。

  最后,法院认为,征信服务本身并非典型的国际分类第36类金融服务。绿盾公司提出的征信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的理由,法院不予认定。

  根据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这是自2013年3月15日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以来,征信业第一起商标“打假案”,同时创下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诉讼赔偿的新高。自征信业纳入国家法规监管以来,在政策引导下,全国征信业蓬勃发展,但由于行业自律体系还有待完善,有些企业不具备正式征信资质也开展相关的征信业务,导致政府监管难度大,行业形象受损。

  法律专家指出,从21315商标案可以隐射出中国法律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日渐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似虚假商标存在,既影响市场正常竞争,损害企业利益,又侵害消费者权益,埋下伤害隐患。对近似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建议法律应该继续降低维权成本,让中小企业面临更多不法侵害时得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和道德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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