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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视野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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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谱引发的版权“对弈”

更新时间:2016-06-01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人机大战”之后,近日,韩国著名围棋棋手李世石再掀轩然大波,这次事关棋谱及其版权问题。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问题近来在中韩两国棋界都引发了热议。

5月17日,李世石宣布退出韩国棋士会。据媒体报道,原因之一是李世石不认同棋谱归韩国棋士会的做法。其实,双方分道扬镳源于此前早有的旧怨。早在2009年5月,韩国棋士会就曾列举李世石四大“罪状”,其中之一就是不同意韩国棋院要求棋手签署授权书统一管理棋谱。在韩国棋士会高票通过处罚议案后,李世石黯然宣布停职一年半,后于同年12月低调返职。对于今年李世石与AlphaGo的5盘人机大战,韩国棋士会表示:“人机大战的棋谱,韩国棋士会和谷歌公司共同拥有。”于是,隐忍7年之后,李世石终与韩国棋士会决裂。

在我国,围棋棋手对于棋谱相关权利及其归属同样比较模糊。近日,一位名叫封蒿的围棋爱好者编了一套包括常昊、谢赫等著名棋手名局棋谱的《世界围棋豪强选集》,并在网上售卖。对此,常昊发布微博表示,这套图书并未得到棋手们的授权,“这个出版社把知名棋手的书出了个遍,从来没有打过招呼。”中韩两国围棋界对棋谱版权的讨论,让不少职业棋手主动发声,中国棋手李喆在转发常昊的微博时感叹:棋谱的版权归属目前尚不明晰,棋界应寻求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帮助界定。

棋谱本身不是作品

维基百科中,将棋谱定义为对一盘棋局对弈发展过程的记录。在日常生活中,常有人将古今中外的对局,或者是排拟的棋局刊印成书供人阅读。那么,棋谱是否具有版权?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阮开欣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棋谱是通过文字形式对棋局对弈发展过程的机械记录,只是直接反映竞技活动的事实,其本身不具有版权。棋手在棋局对弈过程中的下棋步骤属于体育竞技的活动事实,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棋手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需要注意的是,对弈活动中投入了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并不意味版权的产生,劳动成果能带来精神享受也并不意味其存在版权。如足球比赛、篮球比赛同样需要脑力和体力的巨大付出,而且也能给观众带来精神上的享受,但竞技活动本身只是单纯的事实活动,并不具有艺术美感,因此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同样认为,棋谱本身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没有著作权。以围棋为例,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围棋作为一种智力游戏,棋谱真实地体现了下棋的过程,棋谱的形成并非是追求艺术的过程,而是追求胜利的过程。所以,每张棋谱的选择与安排并非是出于追求艺术的选择与安排,而是追求最后的胜利。棋谱的“美”也并非体现在黑棋与白棋形成的艺术之美,而是其中的智力比拼。

棋谱图书构成作品

记者在网上搜索《世界围棋豪强选集》发现,其中涉及的除了中国棋手,还有小林光一、赵治勋、崔哲瀚等外国棋手,每本定价大多在50元至60元之间,书中大都是专业的棋谱讲评。棋谱本身没有著作权,那么这类图书是否构成作品?
赵虎介绍,通过选择与安排,把棋谱形成一本书或者一篇文章的时候,可能会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因为一场比赛的单张棋谱或者按照顺序排列的棋谱不能构成作品,但是如果除了棋谱之外还有对棋局的分析或者比赛选手的心理分析,就能构成作品。另外,选择若干棋谱进行比较和分析,这些棋谱可能不处于同一年代或不在同一场比赛,也体现出作者的选择与安排,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阮开欣认为,将棋谱刊印成书可能由于加入了与棋谱相关的独创性元素而产生版权,其版权归属于独创性表达的创作者,其他人无权出版相同的棋谱图书。另外,对于棋谱的整理、编集也可能由于投入大量的劳动成果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权利归属需要细分

如果棋谱本身不是作品,没有版权,是不是意味着谁都可以将其刊印成书呢?若如此,韩国棋院所称“人机大战的棋谱,韩国棋士会和谷歌公司共同所有”,他们拥有的又是什么权利?

赵虎认为,棋谱本身没有版权,所以仅仅出版棋谱不用经过棋手和赛事组织者的授权。不过,如果要使用棋手肖像、赛事组织者对棋局的解读等,就需要获得授权。比如韩国棋士会和谷歌公司作为人机大战活动的组织者,他们若就此制作节目,就拥有节目的著作权,他人只有获得授权后才能转播节目;他们若对选手、赛事及相关技术进行的阐述和评论形成作品,也会拥有著作权。

业内人士认为,类似于体育赛事组织者的体育赛事转播权,韩国棋士会和谷歌公司也有对人机大战棋谱进行记录、传播的控制权。“这种劳动成果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权利的专有性就不像版权那样强。”阮开欣表示。(本报记者 刘 仁)

 大通责编:孔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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