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正式起诉灿星 索赔5.1亿元 好声音节目名停用
来源:北京晚报
昨天,“好声音”商标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德公司”)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索赔5.1亿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本案。
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建院以来首份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昨日,唐德公司在要求诉前保全后,依法在30日内提起民事诉讼。唐德公司诉称,随着第一至四季“中国好声音”的热播,“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应该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予以保护。而节目中时常会出现的持有话筒的V字手势,也是Talpa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也应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根据Talpa公司授权,唐德公司拥有第五至八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
唐德公司认为,由于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节目,灿星公司还在微信公众号上以“中国好声音”宣传和推广,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识;世纪丽亮公司进行了上述节目的推广,并负责组织了全国校园海选。直到起诉之日,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为此,唐德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停止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标识,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
近日,唐德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唐德公司称,“the Voice of…”节目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灿星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世纪丽亮公司协助灿星公司组织和主办全国校园海选。据悉,“2016 中国好声音”正在全国海选阶段,计划于2016年6月开始录制节目,并定于2016年7月播出。一旦涉案被控侵权节目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
唐德公司认为,其对在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中使用的“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侵犯。为此,唐德公司请求法院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名称,以及相关商标标识。
灿星公司辩称,“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批节目时确定并最终获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并且,“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亦是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报备并获准使用并制播的节目。同时, “2016 中国好声音”与Talpa公司节目模式完全不同,为原创的全新节目,新增加的一个综艺节目不可能出现“严重削弱申请人竞争优势”的情形。而且,唐德公司始终没有将许可的节目模式付诸实施的情况,因此也就没有任何所谓的损失。
灿星公司认为,唐德公司基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采取保全措施对灿星公司等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带来的损害。
经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灿星公司制作的“2016 中国好声音”在北京市开展校园海选并召开宣传片发布会,而唐德公司的请求理由中包括在北京市举行的校园海选及发布会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主张,同时,“中国好声音”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处理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Talpa公司的授权,在许可期限内,唐德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同时,灿星公司等的行为存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而且,“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诸多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可能会显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而且,在相关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 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能会严重割裂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其节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对应联系,从而存在导致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对唐德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且没有证据证明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唐德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必要的担保。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责令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大通责编:孔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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