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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视野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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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苏“薇薇新娘”之争尘埃落定

更新时间:2016-08-29
    围绕着“薇薇新娘”4字,位于江苏省的一家婚纱摄影馆与位于山东省的一家婚纱摄影公司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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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苏省泰州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馆(下称薇薇新娘摄影馆)在店招、广告灯箱上突出使用“薇薇新娘”字样,侵犯了山东省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下称薇薇新娘公司)对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据此终审维持了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令薇薇新娘摄影馆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薇薇新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3万元。

    据了解,涉案商标于2002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7月被核准注册在照片冲印、艺术品装框等第40类服务上。后经转让,薇薇新娘公司成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

    薇薇新娘摄影馆成立于2009年10月,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014年11月,薇薇新娘公司发现,薇薇新娘摄影馆的门头为“薇薇新娘国际婚纱摄影”,其中“薇薇新娘”字样以醒目字体突出标注,该摄影馆所在的商场侧面灯箱亦使用了“薇薇新娘”字样。薇薇新娘公司认为,薇薇新娘摄影馆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享有的专用权,遂将薇薇新娘摄影馆诉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薇薇新娘摄影馆的主要经营项目为婚纱摄影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薇薇新娘摄影馆在店招、广告灯箱以醒目字体突出标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薇薇新娘”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薇薇新娘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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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薇薇新娘摄影馆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薇薇新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3万元。

    薇薇新娘摄影馆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上诉。(王国浩)(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大通编辑:孔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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