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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视野

大通视野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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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高通”争高下,企业重名求双赢

更新时间:2017-09-15
   历时3年,备受关注的中美“高通”商标侵权纠纷案暂时分出“高下”。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就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高通公司)起诉卡尔康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统称美国高通公司)侵犯“高通”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亿元等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企业“走出去”、国外企业“走进来”的势头如火如荼,企业重名现象也时有发生,很多企业因此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此,有专家建议,企业在进军海外市场前,应针对企业名称进行检索,尽早开展商标布局;如果遭遇商标侵权纠纷,企业除了寻求诉讼手段解决相关争议外,还可以选择与对方和解,签署相关协议,共同享有涉案商标权,以避免卷入知识产权诉讼“车轮战”中,最终实现互利共赢。

  厘清四大焦点问题

  上海高通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及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系统集成等。美国高通公司成立于1985年,经营范围包括研发无线通信技术、提供无线通信产品的测试服务等。 

  2014年4月,上海高通公司以美国高通公司侵犯第662482号、第776695号、第4305049号、第43050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其诉至上海高院。上海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从该案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针对四大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将其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第一大焦点问题涉及第662482号商标,法院认定涉案双方的产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法院认为,汉卡是一种将汉字输入方法及其驱动程序固化为一个只读存储器的扩展卡,非电子元器件,而美国高通公司生产经营的手机芯片属于电子元器件;此外,汉卡退市已久,其消费对象是早期计算机的终端用户,而美国高通公司的手机芯片用于无线通讯设备,其消费对象是手机制造商,不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因此,双方的产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第二大焦点问题涉及第776695号商标、第4305049号商标。法院认为,两件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通讯服务,提供者一般为电信企业,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机芯片作为集成电路,属于电子元器件,用于制造手机通讯产品,其消费对象是手机制造商。手机芯片与通讯服务缺乏直接关联关系,因此,相关公众不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以致造成混淆。
  涉案双方提供的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成为第三大焦点问题。法院认为,上海高通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商标属于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服务,手机芯片则用于手机通讯产品制造,二者在各自的功能以及服务或消费的提供者、提供渠道、对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同时,美国高通公司的“参考设计”服务应当视为其销售自身产品所附带的服务,与上海高通公司的核定服务项目不构成类似服务。

   第四大焦点问题是美国高通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美国高通公司是一家以无线通信技术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上海高通公司成立之初是一家主要生产计算机外围设备“汉卡”的企业,双方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经营业务方面并无交集,且双方经营地域不同,因此,美国高通公司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上海高院认定美国高通公司并未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受到关注 

  由于索赔额高达1亿元,且被告是国际知名企业,该案自起诉以来便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林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主要需要厘清以下几个焦点问题,即商标权的稳定性、美国高通公司的产品与上海高通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以及美国高通公司使用包含“高通”字号的商标企业名称是否致使一般公众产生混淆。 

  那么,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会带来哪些影响?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上海高通公司来说,由于上海高院认定汉卡与集成电路、芯片不构成类似商品,如果该判决生效,其将无法阻止美国高通公司在相关产品上使用“高通”商标。此外,该判决也进一步增大了上海高通公司维持其第9类第662482号商标注册的难度。 

  “企业因重名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使用项目、商品提供者、服务对象、商品用途等多种相关因素;企业因重名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法院除了考虑使用时间,还需要参与行业特点、经营交集范围、合理原因、有无恶意等相关因素。”同济大学博士生袁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该案判决不仅划定了两家企业的权益范围,还对于解决国内外企业商标或者字号的重名纠纷起到了一定参考作用。

  多个途径化解争议 

  事实上,近年来,国内外企业或产品的重名现象并不鲜见。比如,2017年3月,因认为奔驰电动车品牌“EQ”商标涉嫌侵犯“奇瑞eQ”注册商标专用权,奇瑞汽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仲裁,主张奔驰公司侵犯其在先权利,其商标申请不应予以核准,随后,双方达成和解;2016年2月,因认为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旗下跑车“Mustang”的中文名“野马”与其品牌重名,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00万元。 

  随着我国“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同时也有很多国外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企业因重名被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避免因重名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企业在选择字号时,规避重名非常重要,因为企业名称很可能早已在相关行业被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或成为相关领域的知名字号。”袁博强调,企业在选择字号前,应进行充分检索,这不仅可以使企业避免被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还有利于企业培育自己的品牌。 

  “企业因重名被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时,除了通过诉讼手段维权外,还可以考虑与对方达成和解,签署相关协议,共同享有涉案商标权。”袁博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因重名对簿公堂,最终结果是达成和解,因此,有时候涉案双方各退一步,有望实现互利共赢。(本报记者 冯飞 实习记者 张彬彬)(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大通编辑:孔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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