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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视野

大通视野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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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标识的正确标注方式?

更新时间:2020-10-21

 根据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63号)规定:

  1、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2、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3、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4、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案例如下:

     甲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注有”中国专利号20161XXXXXXX.X"。经查证,甲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标识系该公司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专利技术内容与产品相一致。该公司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有效期内标注了专利标识,产品与专利技术相-致,标注行为实施人为专利权人。但上述标识内容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和正确的专利号,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规定。甲中药有限公司的这-标注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正确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 20071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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