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 培育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强企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考核管理等要求详见《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管理办法》(见附件1)。
2、申报单位填写《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纸件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件),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3、网络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官网网址:http://www.hnzwfw.gov.cn/),首页法人注册登录,点击法人办事-知识产权,选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按照说明进行在线办理。
4、申报时间
郑州市推荐截止时间2020年8月24日。
2020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行业竞争实力的知识产权强企,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采用备案制。包括: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三类。重点遴选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强企的备案、监管、奖补等工作。对通过的知识产权强企由省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服务。
2、企业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
3、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截至上年底有效专利拥有量在本地区或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5、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年度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30%以上。
6、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第五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备案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大于营业收入的0.5%;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成为企业整体管理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研发和战略决策。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实施工作,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3、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截至上年底有效专利拥有量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通过个案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和规章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5、企业有效的运用专利信息,建立较完善的专利检索制度,在研发、生产、销售、产品进出口、对外技术合作时首先进行专利检索。
6、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重视专利、商标权等综合运用,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质押融资、投资入股等途径拓宽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
7、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销售收入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30%以上。
第六条 “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备案条件:
1、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初见成效。企业把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经营管理总体战略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谋求自身发展、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2、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大于营业收入的0.3%;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成为企业整体管理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研发和战略决策。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实施工作,并获得认证。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4、知识产权创造量高质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截至上年底有效专利拥有量在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申请了国(境)外专利,注重高价值专利布局,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通过个案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分析。
5、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建立了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风险监控机制和分析评议机制,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6、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重视专利、商标权等综合运用,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质押融资、投资入股等途径拓宽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7、企业专利导航工作。开展企业运营类导航项目,搭建企业专利专题数据库。将专利导航成果应用于企业的研发、布局、发展等环节。
第七条 根据行业特点,申报单位在行业内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或转化运用等方面工作特色明显、成效显著的,参照申报条件,也可作为储备企业推荐备案。
第八条 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程序:
1、备案审核推荐。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知识产权强企备案条件,筛选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审核后正式行文推荐至省知识产权局。
2、备案入库。省知识产权局经评审、公示、认定后将企业纳入“知识产权强企”库进行管理。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知识产权强企有效期满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复核企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确认后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对有效期满,经复核符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条件的,省知识产权局下发复核文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知识产权强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无误报省知识产权局复核后,取消相应强企资格。此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强企备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省知识产权局给予奖补支持,同时在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专利信息服务、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奖项目推荐、相关培训辅导等专项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完善相关培育政策,加大知识产权强企专项资金保障力度,强化企业高价值专利创造、运用和产业化项目等具体政策的导向作用。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