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 即版权,是作者所享有的对其原创作品的法律保护。作品包括文字作品、戏剧、音乐、艺术和其他作品。
2、著作权的拥有者有哪些权利?
1976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给予著作权的拥有者以下专有权:
1. 复制或录音该作品。
2. 制作基于该作品的衍生作品。
3. 以销售、转让拥有权、出租、出借的方式向公众分发该作品的复制件。
4. 对公众表演该作品。
5. 向公众展示该作品。
3、著作权保护从什么时候开始?
只要所创造的作品已经基本固定成型,著作权保护就开始生效。
4、什么人可以申请著作权?
作者、从作者处得到许可权的人士或法人可以申请著作权。
5、什么人可以拥有著作署名权?
创造作品的作者,但不包括职务作品的作者。
6、什么叫 "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系指受雇人在其职务的条件范围内所创造的作品、专门订制的作品或委托制作的作品。此类作品常用于以下目的:
1. 提供部分作品加入一组收藏类作品。
2. 动画作品的一部分或其他声像作品。
3. 翻译类作品。
4. 辅助性作品。
5. 编辑编纂类作品。
6. 说明性文字。
7. 试卷。
8. 试卷的答案。
9. 地图。
10. 有关各方协商后明确同意并且共同签署了书面文件认定是 "受雇著作"后制作的作品。
7、著作人可以对未公开发表的著作获得著作权吗?
可以。
8、什么称之为公开发表?
公开发表系指以销售、转让所有权、出租、出借的方式向公众分发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件以及向个人或团体提供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件以便其进一步向公众分发、公开表演或公开展示该作品。
9、什么样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1. 文字作品;
2. 音乐作品,包括配合语句;
3. 戏曲作品,包括任何伴奏音乐;
4. 哑剧和舞台舞蹈;
5. 摄影、绘画和雕塑作品;
6. 电影和其他声像作品;
7. 录音制品;
8. 建筑工程设计图。
10、什么样的作品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有几类作品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例如:
还没有基本固定成型的作品;
标题、名称、短语和口号;常见的符号和标志;仅仅是起装饰作用的文字和色彩添加、仅仅是在说明书解释件和说明图上加上所含成分、内容;
仅是以说明,解释或图例来标识的主意、步骤、方法、系统、过程、概念、原则、发现或设施;
完全基于普通属性的信息并且不包含原作品署名权的作品。例如:标准日历、高度和重量表、标尺和尺子、从公共文件或其他普通来源所获得的目录或表格。
11、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根据一九九八年著作权延长案,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一旦新创作品首次基本固定成型著作权的保护就自动起算。其保护期延至作者有生之年并在作者去世后再加上七十年。如果作品由俩位或多位创造人完成并且不属"职务作品",其保护期在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再加上七十年。对于职务作品、匿名作品或伪名作品(除非其真实姓名在有关著作权法律文件中列上),其保护期为作品公开发表后的九十五年或作品产生后的一百二十年,两种算法以先到期的为准。
12、有所谓国际著作权吗?
没有。但是大多数国家都会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作品提供保护。
13、为什么要注册著作权?
1. 为著作权建立一个公共记录。
2. 如果日后需要进行侵权诉讼,法庭需要著作权注册记录。
3. 如果注册在作品公开发表之前或在公开发表后的五年内,其可成为初步断定著作权有效性的证据。
4. 如果注册是在作品公开发表之后的三个月内或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 著作权的拥有者如果采取法律行动,可获得法律惩处赔偿金和律 师费的赔偿。
5. 著作权如果已经注册, 著作权的拥有人就可请求美国海关登记其著作权以防止侵权复制产品被进口入关。
14、如果著作权受到侵犯,著作权拥有人可以提出何种诉讼请求?
著作权拥有人可以向法庭诉求禁制令以防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要求销毁侵权的复制件、从侵权者那里得到损害赔偿金,其中可包括利润和金钱的损失、罚款、律师费和法庭花费。如果著作权拥有人及时地登记了其作品并且提起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他可以依法获得高达十五万美元的赔偿并且加上律师费和法庭花费。
15什么人可以申报著作权登记?
作者、著作权索赔人、专用性著作权的拥有人、作者授权的经纪人。
16、什么称之为出让?
出让是指无条件转让所有著作权。
17、什么称之为授权?
授权是指出让著作权的部分权力。
18、什么称之为专用性授权?
只有受权人才能行使著作权。
19、什么称之为非专用性授权?
其他人也可以行使已被授权的著作权。
20、著作权的拥有者可以终止授权吗?
可以。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之后完成的作品,著作权拥有人可以在作品制成后三十五年后终止授权。(请参阅 17 USC 203)
21、有效著作权通知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一个有效的著作权通知必须包含
1. 著作权符号 © "copyright" or "copr"
2. 以阿拉伯数字表达的作品公布的年份。
3. 著作权拥有者的姓名。
例如:Copyright © 2007 by Catheryne Chen